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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生会章程

(2005年5月9日通过)
(2006年11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会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生会在院党总支领导和院团委指导下,依靠全院学生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根本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全体学生服务,代表广大学生利益,反映学生意愿,沟通学校领导及各部门与学生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以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是:
1、坚持以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人才为根本任务,团结和引导全校学生,以学习为中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2、沟通院党总支、院各级部门与同学之间的联系,促进同学之间、同学和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表达和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
3、协助学院各级党组织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同学在实践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4、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配合学校中心工作,协助学校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创造良好的教育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5、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方针,广泛开展各种生动活泼、健康有益的校园活动,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
6、加强同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往,达到提高学生思想觉悟,陶冶道德情操,广阔知识视野之目的。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取得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中国籍本科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者除外),承认本会章程,均为学生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对学生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咨询和监督的权利。
2、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会员有参加学生会主办或与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并利用学生会提供的一切条件和设备的权利。
4、会员有向学生会反映,或通过学生会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问题和改进措施的权利。
5、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6、会员有积极参加学生会主办或与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7、会员有维护本会利益和名誉,为本会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生代表院党总支大会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八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报请院党总支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五分之四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第九条 参加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院学生会按人数比例分配至各系学生会,由各班全体同学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任务:
1、听取、审议并通过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他文件。
2、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
3、讨论并决定院学生会今后的工作计划。
4、制订、修改学生会章程。
5、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6、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负责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请他们及时向同学作出答复。

第四章院学生委员会

第十一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生委员会是由院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对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院学生委员会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的各项职权,落实代表大会提出的任务,并做好下一届校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它受全体学生的监督,对外代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生会。
第五章 主 席 团

第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及其下属各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实行主席团负责制,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向全委会负责。
第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掌握学生会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搞好院际学生会工作的交流。
第二十条 副主席协助主席团工作。主席不在职期间,由主席指定一副主席代行主席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聘请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秘书长协助主席团工作,列席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席团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主席团在任期内实行年述职制度。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认可,可连任,如有缺额,则在委员会内进行增选或改选。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十六条   各院系学生会、班委会工作机构由院系同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推选产生,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学生会和院学生会领导。
第十九条 各院系学生会要认真贯彻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完成院学生会的工作部署,同时根据各院系学生会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
第二十条 班委会职责:
(一) 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 在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社会实践等方面为同学提供服务;
(三) 组织班级同学参加学校举办的各项活动并独立开展班级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校学生会
200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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