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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章程

(2022年核准稿)

序  言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办学历史最早可追溯到创办于1895年的天津北洋西学学堂。在1956年全国高等院校院系调整时,由原东北工学院、西北工学院、青岛工学院、苏南工业专科学校的土木、建筑、市政系(科)整建制合并而成,积淀了我国近代高等教育史上最早的一批土木、建筑、环境类系(科)精华,时名西安建筑工程学院,是新中国西北地区第一所本科学制的建筑类高等学府,我国著名的土木、建筑“老八校”之一。1956年7月,学校由原建筑工程部划归原冶金工业部管理,为原冶金工业部直属重点大学。1959年和1963年,学校先后易名为西安冶金学院、西安冶金建筑学院。1994年3月8日,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更名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1998年,学校划转陕西省人民政府管理。

经过并校65年来的建设和发展,学校现已成为一所以土木建筑、环境市政、材料冶金及相关学科为特色,以工程技术学科为主体,工、管、艺、理、文、法、哲、经、教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先后培养了30余万名德才兼备的栋梁之才,为区域发展、行业进步和国家富强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使学校各项办学活动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简称西安建大、西建大;英文名称为Xian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XAUAT。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13号。现有雁塔校区(同注册地址)和草堂校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草寺东路)和一个省级大学科技园区(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南路109号)。 学校互联网域名是http://www.xauat.edu.cn。

第四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是公办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遵循“传承文明、开创未来、育材兴国、科技富民”的办学宗旨,弘扬“自强不息,奋发有为”的建大精神,恪守“自强、笃实、求源、创新”的校训,践行“为人诚实、基础扎实、作风朴实、工作踏实”的校风,秉持“学术立校、自强报国”的办学理念,坚持“崇尚学术,追求卓越,求真务实,苦练内功”的基本思路和“立足西部,服务行业,面向全国,拓展国际”的服务面向,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国际知名、国内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为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陕西省人民政府、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建高校。

第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与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并进行监督管理;
      (五)评估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并逐步增长;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投入;
      (四)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办学秩序与环境,保障学校正常运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三)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依法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依法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三)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以及行业发展需求,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服务;
      (四)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五)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六)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生教育、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以及国际学生教育、合作办学、继续教育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探索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创新办学管理体制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是: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掌握本专业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了解学科发展的前沿知识,基础理论扎实、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强、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业与学位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向学生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依法向有突出贡献的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以“建筑科技”学科链群为主线,强化土木建筑、环境市政、材料冶金及相关学科优势特色,鼓励发展基础学科,促进学科交叉融合,积极发展哲学与社会科学,形成特色鲜明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和联合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人才,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人才培养、教学管理、教学条件和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质量监测、督导与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加速创新团队培养,强化高水平科研基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学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服务社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严格学术规范,保护知识产权,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完善创新机制,激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学校面向国家经济社会以及行业发展需要,发挥人才学科优势和智库作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进步、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积极营造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氛围,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章  体制、机制与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四)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和老干部工作;
      (八)维护校园稳定和谐及其他需要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在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全委会职权。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根据议题需要,相关单位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和学校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实施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全面落实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中国共产党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双重领导,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授权履行监察职责,受省纪委监委领导,对省纪委监委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在各分党委(党总支)设立分纪委(纪检委员),分纪委(纪检委员)在分党委(党总支)和学校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节  校 长

第三十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统战团体、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成员由校长、分管行政事务的党委副书记以及副校长等组成,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按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问题及决定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定决议。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术体系由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教授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设置学科专业的申请;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订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制订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
      (七)制订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审定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学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教学工作、科技工作、人文与社会科学、实验室工作等专门委员会,分别承担学校学位评定、职称评审、教学指导、科学研究、人文社会科学、实验室建设等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设教授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工作。各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在学院和有关单位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学校工会。

第五节  群团组织与民主党派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共青团组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分别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六节 机构设置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原则,依法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社会各界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附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运营与管理。

第七节 学院及其管理体制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十五条  学院是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主体。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根据学校规定,学院行使的职权主要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活动;负责师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学院内部业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聘任和管理人员;依照学校财经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与资产,并接受学校的监督;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置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学院党委(党总支)的工作。学院党委(党总支)主要职责是:
      领导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师德关;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集体领导的决策形式,党政联席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事关学院的改革发展、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科学研究、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涉及办学方向、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时,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分别由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四十九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学术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学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对院长负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自主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三)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秩序和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用聘任和奖惩的首要标准。学校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术交流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和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义务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可以就职务聘任、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有关政策,实行教职工离退休制度,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并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主要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继续教育类学生等。对于不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根据入学规定、培养协议等确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除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等,获得就业、创新创业教育和服务;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七)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校学生除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和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招收国际学生。国际学生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资产、经费、财务及经营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指本学校享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宽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集办学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和各类奖助资金。

第六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高等院校财务制度规定,科学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科学安排支出,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财经管理委员会。财经管理委员会是学校财务资产管理的咨询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体系,保证学校资产安全。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募集管理各类捐赠资金,建立和健全相应管理办法,维护捐赠者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教育基金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对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对学校经营性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学校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授权对外发布信息。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对学校建设发展、人才培养、外部关系等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提供咨询与指导,促进社会各界与学校广泛合作。董事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和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并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名为毛体书写的“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校校徽为双半圆套圆图案,中间为“教学主楼图案”和“1895”字样,代表着学校办学与并校历史;外环上半圆为中文校名,下半圆为英文大写校名。

图示: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蓝底白星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3︰2,左侧印有学校校名标识。

图示: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歌是《高举着民族复兴的伟大旗帜》。

图示: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12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议,并依照章程制定程序核准后实施。

第八十八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发展规划处,更新日期:2022年9月